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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例第87号”指导性案例看——刑民检察协同互动遏制“套路贷”虚假诉讼(4)

2023-02-06 来源:acgdir.com
一是
查关联案件,即通过裁判文书网或者向法院调取卷宗的方式,查询并调取行为人及其关联关系人提起的所有类似诉讼、执行案件;
二是
查关联人员,即通过调查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着重从借贷发生的原因、借贷双方的关系、借贷合意、款项来源、资金流向、款项归还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综合判断案件事实;
三是
查关联证据,即调取相关当事人银行转账流水、支付凭证、借据等,对借款、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比对;
四是
查其他关联因素,比如,民事诉讼案件被告本人没有到庭或者形式上有人到庭,但面对巨额债务却没有实质性抗辩的,应当加大审查力度。常州市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整个过程,充分说明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定能取得良好效果。
由于“套路贷”往往伴随着诈骗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诈骗犯罪,通常又会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这就是这类案件可能存在的关联关系。相对于其他部门而言,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体现在检察机关对可能存在上述情况的案件要敢于行使诉讼监督权力。在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因为有被害人主张权利受到侵害,检察人员应注重开展关联调查,发现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主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换言之,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应当打破过去那种单纯的民事检察监督观念和做法,增强与刑事检察监督协同发展的意识。应当注意的是,在以往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由于受案件线索等方面的影响,检察机关往往处于被动监督的状态。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否发现以及如何发现民事案件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是新时期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
建立查证虚假诉讼犯罪联动机制
基于上述案件的内在联系,笔者认为应建立查证虚假诉讼犯罪联动机制。该机制可以分为内外两个方面:就内部而言,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的联动。当刑事检察部门发现关联案件存在“套路贷”或者虚假诉讼可能时,要及时通报民事检察部门;反之,当民事检察部门发现上述可能性时,要主动通报刑事检察部门,双方共同商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就外部而言,需要建立公安、检察、法院、仲裁机构甚至银保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互之间的联动机制,共建信息平台,共同促进社会治理。如果外部联动机制有效运行,形成任何一个机构发现疑似虚假诉讼或“套路贷”案件线索即相互通报,公安机关能够主动进行初步调查,检察机关能够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及时中止案件审理或仲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就能彻底扭转虚假诉讼查处困难的被动局面,真正实现办理一起案件,治理一个行业,促进一方平安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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