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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例第87号”指导性案例看——刑民检察协同互动遏制“套路贷”虚假诉讼(2)

2023-02-06 来源:acgdir.com
“套路贷”案件监督样本
1.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调取犯罪嫌疑人所有相关案件、关联证据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比对分析。
2.发现存在金额较大的“套路贷”,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
一是
查关联案件;
二是
查关联人员;
三是
查关联证据;
四是
查其他关联因素。
建立查证虚假诉讼犯罪联动机制
内部:
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实行工作联动。
外部:
建立公安、检察、法院、仲裁机构甚至银保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互之间的联动机制,共建信息平台,促进社会治理。
对“套路贷”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
一是
综合分析关联民事案卷,对行为人是否是职业放贷人、提供书面交付凭证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属于缺席判决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是
调查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从借款原因、款项交付与归还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综合判断案件事实;
三是
对交付凭证、银行流水等进行核实,结合当事人陈述,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判断;
四是
从放贷目的、行为手段、社会危害性上进一步综合判断。
建立惩治虚假诉讼犯罪联动机制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否发现以及如何发现民事案件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是新时期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
近年来,虚假诉讼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既严重侵害公民和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也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刑法修正案(九)专门设立虚假诉讼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确认为犯罪,并规定,实施此类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套路贷”虚假诉讼现状
目前,针对“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尴尬局面:
一方面,
有些虚假诉讼行为接受法院审判,得到了应有惩罚;
另一方面,
有的虚假诉讼行为没有被及时立案查处。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司法人员对其概念、犯罪构成还有一个熟悉过程;
二是
法律虽然规定此类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但对于正在审理中的民事案件而言,由谁启动虚假诉讼的认定机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受“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的要求,基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类案件十分慎重;基于居中裁判和民事诉讼靠优势证据定案的认识,法院也难以深入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则因除公益诉讼外较难介入正在审理中的民事案件,往往只能在民事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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