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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例第87号”指导性案例看——刑民检察协同互动遏制“套路贷”虚假诉讼(3)

2023-02-07 来源:acgdir.com
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作为指导性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事实:虽然“套路贷”不等于虚假诉讼,但可能隐藏着虚假诉讼;虽然“套路贷”不等于诈骗,但往往交织着诈骗犯罪。“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可能掩盖着为掩饰、隐瞒非法所得而实施的洗钱犯罪,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实施的诈骗犯罪,甚至可能伴随着黑恶势力犯罪。
“套路贷”是对以民间借贷为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实的不法行为的泛称。所谓“套路”,泛指设置陷阱、巧立名目等非正常手段。“套路贷”行为人放贷后,除了采用敲诈勒索、软暴力追讨债务外,还会欺骗或者胁迫借款人签订名不符实的借款协议、担保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等,利用民事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将非法债务合法化。可见,这一系列行为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
虚假诉讼行为之“虚假”,核心在于行为人赖以提起诉讼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诉讼结果之所以能够蒙蔽司法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捏造了事实,伪造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中有些达到了民事诉讼所要求的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有些证据稍加调查,也能发现问题,比如行为人将贷款打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又要求借款人将贷款打入其关联公司或者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最后回到行为人银行账户或者其实际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诉讼时行为人仅提供第一过程的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和借款协议;有些证据不经公安机关侦查,就很难发现真相,比如被害人亲笔书写过借条,借款时通过银行转账,还款时却是交付现金,此时如无证人证明,又未要回借条,对被害人极其不利。一般来说,被虚假诉讼侵害权益的一方甚至多方,在诉讼过程中通常会提出抗辩,除非当事人合谋串通欺骗司法机关,或者被告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只有代理人持特别授权委托书出庭,待形成不利的诉讼结果后,被告方才会提出被骗主张。
后一情形,特别是存在多个被告而多个被告都委托同一代理人出庭应诉的情况下,被告无实质性抗辩,诉讼极为反常,检察机关就应当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检例第87号”指导性案例的监督样本意义
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成功办理,被评为指导性案例,其重要意义在于该案例提供了一个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样本。其监督模式和机制是:在对一起涉嫌诈骗犯罪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案件背后可能隐藏着“套路贷”,于是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调取犯罪嫌疑人所有相关案件,综合运用询问双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取关联证据等措施,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并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比对分析,审查借贷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一旦发现有证据证明存在金额较大的“套路贷”,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检察机关还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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