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期货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补足客户穿仓时不足的保证金(6)
2022-10-13 来源:acgdir.com
保证金账户发生冻结、扣划情况的,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向监控中心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存管银行应当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资金划转进行监督。发现期货公司存在违规划转保证金等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条 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发现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资金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控中心、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期货公司保证金的情况保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控中心应当提供数据支持,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不按照规定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二)不按照规定将保证金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三)在保证金封闭圈之外存放保证金;
(四)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式向客户披露保证金账户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存管银行应当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资金划转进行监督。发现期货公司存在违规划转保证金等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条 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发现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资金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控中心、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期货公司保证金的情况保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控中心应当提供数据支持,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不按照规定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二)不按照规定将保证金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三)在保证金封闭圈之外存放保证金;
(四)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式向客户披露保证金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