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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期货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补足客户穿仓时不足的保证金(2)

2022-10-12 来源:acgdir.com
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进行监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施监控。
第四条 存管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为期货交易履行结算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期货结算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
第七条 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如遇特殊情形,期货公司可以向监控中心申请,将另一家存管银行临时指定为主办存管银行。
期货公司应当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 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应当以本人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或者指定用于存取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期货结算账户。
第九条 客户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公司登记。客户可以在期货公司登记多家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客户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封闭运行第十条 期货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账户。保证金可以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划转。上述账户共同构成保证金封闭圈。保证金只能在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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